(1)现金管理办法
1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各单位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如实注明来源;支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
3派人到外地采购时不允许携带现金,只能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
4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账目,详细记载现金收付,账款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5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借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距离银行较远或交通不便或现金不多的单位,可按具体情况,同银行商定交款时间。
(2)支票管理办法
支票结算方式是指付款单位开出付款凭证——支票,通过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使用支票有以下几项具体要求:1支票应由财会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和签发。不准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保管或代为签发,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2支票要按银行规定的金额起点、有效期和编号顺序签发使用,并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整、清晰地写明开票日期、单位账号、收款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如支票金额填写错了,应予作废,不得涂改。作废的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其他项目更改时,须加盖印鉴。
3采购人员在城内采购,应携带事先开好的支票,一般不得随身携带空白支票。如确实需要携带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规定限额,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
4付款单位要在存款或借款指标额度以内签发支票,不准有意签发空头支票,或盲目签发支票造成空头。否则,银行将按情节予以处理,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罚金。
5收款单位应认真检查支票上的印鉴是否齐全,以防止收入假支票。
6收款单位收到支票后,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及时送存银行办理结算,争取尽快收账使用。
7收、付款单位凡遗失支票,均应及时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止付。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发生的损失,由遗失单位自负。遗失空白支票,银行概不负责。
支票挂失手续的具体程序如下:1支票丢失后,及时电话通知出票行,先进行口头挂失。
2由持票人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必须用标准格式),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人情况等。
3代理人携带公示催告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支票存根,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到出票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法院开具立案交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费后,将回执联拿回法院方给予立案。
4法院将该支票的止付通知送达出票行,出票行停止付款。
5由持票人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告,费用在800元左右,公告发出后60日内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与该张支票的权利,方可进行宣判该张支票无效。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