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局文件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形象,造就一支“业务强、技能精、素质高、形象好”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全面提高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程序,不断增强证据收集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案情研判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拟决定近阶段举行系统大赛。【高品质更新】
石头城局派出以市场监督大队的严洪、小张、南希三人组成参赛队伍。为了争取较好的名次,严洪他们三个人利用工作之余不断的巩固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自我加压和严格要求自己。
比赛正式到来了,经过初赛、淘汰赛他们先后淘汰了各相关对手。最后场次比赛他们要面对也一路过关斩将的狮城局。
决赛正式开始了,全系统所有人员都在通过视频观看比赛。裁判长给了石头城局和狮城局一道比赛题干。
题干案情简介是这样:某日,监察机构接到举报,某地有一台存在安全隐患载货升降机。经查,该存在安全隐患升降机位于某工业区1号楼,产权单位为傅某,但傅某将该工业楼2、3、4楼分别出租给A、B、C、三个单位使用。监察人员立即对这三个单位分别发出监察意见书,责令停止使用,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使用单位提出异议:他们只是房屋的承租方,并非产权单位,只有产权单位才有责任对该升降机进行改造,监察意见书应该发给产权单位,即傅某。
案件现在出现了争议焦点:1、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本案的监察意见书应发给目前的三个使用单位(即承租方A、B、C),不发给房东(即傅某),A、B、C是实际上的使用单位,而房东傅某并没有使用该升降机,并非使用单位,发给房东并无依据。2、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发给房东(即傅某),依据《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因此,可以认为房东即是“使用单位”。
裁判长说,今天比赛的重点就是看两支对表队要支持哪种观点还是另有新观点。
狮城局很快就做出回答同意第二种意见并阐述了理由。
严洪则认为这三种监察意见书的发法都有一定的问题,他觉得应认定出租人傅某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他的理由分析如下:方法1的可操作性不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在这个案例中只有3个实际的使用单位,那如果是一栋居民楼的电梯呢,难道要给每户都发一张监察意见书?而且,由于使用者众多,即使你将该电梯封存,有人会擅自拆封条使用电梯,监察机构也很难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无法切实防止该设备不被使用。方法2在适用条款上有错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发布时间在200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前法”规则,所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单位”的定义并不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方法3同1,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案例涉及到出租方和承租方,这样的情况目前很普遍。笔者认为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本案中,租赁合同未约定升降机谁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所以应认定出租人傅某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长带头起立为石头城局和严洪鼓掌,其他评委也赞许的频频向石头城局点头,他们获得了决赛的冠军。在底下就座的,严洪老领导唐民、强卫、占军也一直为严洪打气着。
南希知道掌声的背后,严洪付出了多少的辛苦和代价,她真想冲上去好好拥抱和亲吻下严洪,给他一个安慰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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